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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台民初字第01311号

(2015)台民初字第01311号




原告丁某某,男,1988年8月25日出生,汉族。




被告蒋某某,女,1987年1月28日出生,汉族。




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。


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支持。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


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。


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丁某某负担。




审 判 员  孙 勇



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


书 记 员  赵金新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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