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台民初字第01311号
(2015)台民初字第01311号
原告丁某某,男,1988年8月25日出生,汉族。
被告蒋某某,女,1987年1月28日出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支持。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丁某某负担。
审 判 员 孙 勇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书 记 员 赵金新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