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灵民一初字第1348号
原告李某某,女,1972年3月19日生,汉族。
被告杨某某,男,1975年6月10日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李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 王项锋
审 判 员  杨晓峰
人民陪审员  王东方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
书 记 员  刘 飞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