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灵民一初字第2256号
原告金某某,女,1987年10月4日出生。
被告闫某某,男,1987年12月2日出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金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 王帅锋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书记员  焦程谦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