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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灵民一初字第1704号
原告杜某某,女,1981年3月19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席冠波,灵宝市尹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,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。
被告赵某某,男,1980年9月9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陈本立,灵宝市“148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,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杜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 王帅锋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
书记员  何肖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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