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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灵民一初字第1975号
原告李某某,女,1949年12月28日出生。
被告任某某,男,1946年1月4日出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李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 王帅锋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
书记员  焦程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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