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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陕民初字第998号

(2015)陕民初字第998号




原告王某某,女,1960年1月16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河南省陕县。




被告李某某,男,1955年5月21日出生,汉族,农民,住河南省陕县。




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



经本院审查认为: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,系其原告的真实意志表示,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

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
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10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



审判员 张 斌


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




书记员 熊乐乐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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