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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渑民初字第1697号
原告徐某某,女,汉族,1989年2月5日生。
委托代理人陈相云。渑池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代理权限:一般代理。
被告赵某某,男,汉族,1986年10月14日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,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应当予以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徐某某承担。
审判员 马瑞阳
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
书记员 董佳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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