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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渑民初字第1746号
(2015)渑民初字第1746号
原告张某,女,1975年10月22日生,汉族。
被告夏某某,男,1971年8月10日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17日向本院写出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张某承担。
审 判 员 马邦军
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
兼书记员 周鹏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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