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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义民初字第577号
原告景某,女,汉族。
被告黄某,男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原告景某自愿承担。
审判员 赵淑云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
书记员 徐 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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