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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2578-1号
原告白某某,女,生于1987年,住禹州市。
被告张某某,男,生于1985年,住禹州市。
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。
审 判 长  李敏杰
代理审判员  魏艳芳
人民陪审员  刘梦丽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书 记 员  吴 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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