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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3251号
原告杨某某,女,生于1958年,汉族。
被告张某某,男,生于1956年,汉族。
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,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,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杨某某诉称:原、被告经人介绍认识,于1986年8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原告系再婚,婚前带有一女取名张某甲,被告系初婚。双方婚后于1988年6月18日生育长子,取名张某乙,于1990年5月10日生育次子,取名张某丙。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,被告总是无端猜疑原告有生活作风问题,并对原告多次殴打,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。其行为严重伤害了我的感情,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,故诉至法院请求:1、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、共同财产依法分割。
被告缺席无答辩。
根据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,本院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:1、原、被告感情是否破裂;2、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。原告围绕上述焦点进行了举证。
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,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:1、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证明原告身份;2、户口薄复印件三张,证明原、被告身份情况;3、证人张某甲(系原告女儿)出庭证言,证明:“我5岁的时候和我母亲去的被告家,到现在已经31年了。我十几岁开始,我父母就生气、吵架,我父亲经常打我母亲,后来我妈带着我和老二弟弟去了新疆居住,出去了六年,出去这期间我和俺小兄弟的开销都是我母亲在照顾,后来我准备结婚我和俺兄弟先回来了,但是回来后他们还是经常生气,2001年我母亲又出去了,他们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,我同意他们离婚。我还有一个大兄弟,一直跟着我父亲生活,今年应该28岁了。小兄弟今年24岁了”;4、证人张某丙(系原、被告儿子)出庭证言,证明“俺爸总是打俺妈,俺姐结婚的时候俺回来了,但是他还是打俺妈,俺妈领着我又出去了。六年前我回来办身份证,发现他把俺妈的户口注销了,去年俺妈回来办户口,他又差点打俺妈,我拦着了。在我姐结婚之前俺妈领着我和俺姐就出去了。出去期间我的生活都是俺母亲在照顾。我有一个姐姐张某甲、一个哥张某乙,我是老三。大概20年前俺妈领着我还有俺姐就出去了,俺姐结婚的时候我们回来了,就是回来了俺妈没有和俺爸住在一起,有时候跟我住,有时候跟着俺姐住。我也同意他们两个离婚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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