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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4366号
原告赵某某,男,生于1983年,汉族,住禹州市。
被告冀某某,女,生于1983年,汉族,住址同上。
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冀某某的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赵某某承担。
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。
审判员 常志峰
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
书记员 钟高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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