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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4055-1号
原告许某某,女,生于1992年,汉族,住河南省禹州市。
被告方某某,男,生于1987年,汉族,住河南省禹州市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准予原告许某某撤回诉讼。
二、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承担。
审判员 李艳红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
书记员 白冰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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