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禹民一初字第3368号
原告彭某某,男,生于1978年5月23日,汉族,住禹州市。
被告李某某,女,生于1979年9月22日,汉族,住禹州市。
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起诉来院,本院受理该案后,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: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,符合法律规定,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彭某某承担。
审判员  曹会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书记员  韩 露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