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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4393号
原告郭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88年,住禹州市。
被告罗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89年,住址同上。
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;
二、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郭某某承担。
审判员  齐克功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书记员  李 欢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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