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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3671号
原告王某某,男,生于1987年6月14日,汉族,住禹州市。
被告李某,女,生于1984年7月9日,汉族,住四川省隆昌县。
关于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经审查后认为,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承担。
审判员 :耿冬涛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书记员 : 李 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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