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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3900号
原告郝某某,女,生于1978年,住禹州市。
被告赵某某,男,生于1977年,住禹州市。
原告郝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依法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。
审 判 长 巴秋鸽
审 判 员 魏艳芳
人民陪审员 黄培元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书 记 员 赵红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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