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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禹民一初字第4314号
原告柳某某,女,生于1987年,汉族,住禹州市。
被告赵某某,男,生于1985年,汉族,住禹州市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柳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:胡伟霞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
书记员 :卜亚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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