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鄢民初字第979号
原告:刘某某,女。
委托代理人:许垒,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委托代理人:程敏,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苏某某,男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苏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尚建辉
人民陪审员 柴 三
人民陪审员 汪玉桂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
书 记 员 李振涛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