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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鄢民初字第1141号
原告李某某,男。
被告梁某某,女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(五)项及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审 判 长  陈合忠
代理审判员  赵江涛
人民陪审员  柴 三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书 记 员  马雪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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