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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鄢民初字第1064号

(2015)鄢民初字第1064号




原告寇某,女。




委托代理人王永立,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。




被告赵某,男。




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寇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


本院认为,原告寇某申请撤诉,属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及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


准许原告寇某撤回起诉。


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寇某负担。




审 判 员 李暴动


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



书 记 员 杨国平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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