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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鄢民初字第1075号

(2015)鄢民初字第1075号




原告刘某,女,33岁




被告王某,32岁


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


本院认为,原告刘某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及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


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。


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


审判员  闫青山



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


书 记 员 牛福星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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