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鄢民初字第01270号
原告郭某,男。
被告曹某,女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葛志芳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书记员 赵珊珊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