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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鄢民初字第01265号
(2015)鄢民初字第01265号
原告程某,女。
被告牛某,男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程某申请撤诉,属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及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程某负担。
审判员 李暴动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书记员 周 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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