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鄢民初字第01265号

(2015)鄢民初字第01265号




原告程某,女。




被告牛某,男。




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程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


本院认为,原告程某申请撤诉,属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及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


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。


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程某负担。




审判员  李暴动


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


书记员  周 源
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