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鄢民初字第1072号

(2015)鄢民初字第1072号




原告张某,女。




委托代理人陈会敏,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


被告刘某,男。


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


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申请撤诉,属其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及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


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。


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张某负担。




审判员  李暴动


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




书记员  周 源
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