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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鄢民初字第755号
原告张某,女。
委托代理人张朝阳,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解某,男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、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 判 长  刘宏超
人民陪审员  裴美莲
人民陪审员  张红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
书 记 员  周锦希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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