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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鄢民初字第1010号
(2015)鄢民初字第1010号
原告贾某,女。
被告轩某,男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及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
审 判 员 闫青山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
书 记 员 焦阳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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