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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270号
原告:尚某,男,1949年生,汉族,住襄城县库庄镇。
被告:武某某,男,1968年生,汉族,住襄城县库庄镇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武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,原告尚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,可予准许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,由原告尚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李 欢
审 判 员 张玉硕
人民陪审员 杨 洋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
书 记 员 郭金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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