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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593号
原告:韩某东,男,汉族,1990年11月8日生。
被告:董某峰,男,汉族,1972年6月8日生。
被告:赵某平,男,汉族,现年50岁。
原告韩某东诉被告董某峰、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,依法进行了审理。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韩某东撤回对被告董某峰的起诉。根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赵某平的身份信息,本院依法到范湖派出所查询,范湖乡竹园村谢庄未有赵某平此人信息。
本院认为: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,但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,应当裁定驳回起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原告韩某东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原告韩某东。
审 判 长  侯一丹
审 判 员  刘花蕊
人民陪审员  谢纲展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书 记 员  马曙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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