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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228号
原告:姚某某,男,汉族,1985年生,住襄城县库庄镇。
被告:刘某某,男,汉族,1990年生,住襄城县库庄镇。
被告:付某某,男,汉族,1968年生,住许昌市魏都区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、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姚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4300元,减半收取2150元,由原告姚某某负担。
审 判 员  李 欢
人民陪审员  崔小惠
人民陪审员  蒋大卫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书 记 员  王洪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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