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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896号(3)
驳回原告魏某万、魏某柱的诉讼请求。
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魏某万、魏某柱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,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审 判 长  刘花蕊
审 判 员  王晓莉
人民陪审员  岳 培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书 记 员  裴相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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