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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834号
原告:姬某芮,女,1990年10月8日生,汉族。
被告:马某伟,男,1990年6月5日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芮诉被告马某伟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姬某芮于2015年10月15日以原、被告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姬某芮撤回对被告马某伟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姬某芮负担。
审判员  朱德恩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书记员  赵 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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