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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796号
原告:韩某丽,女,汉族,1978年11月5日生。
被告:王某收,男,汉族,1979年9月9日生。
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丽与被告王某收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韩某丽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韩某丽负担。
审判长 王云东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 尹路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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