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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02064号
原告:商某果,女,汉族,1984年5月15日生。
被告:程某礼,男,汉族,1981年1月1日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果诉被告程某礼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商某果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商某果提出撤诉,自愿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项)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商某果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为150元,由原告商某果负担。
审判员  丁慧丽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书记员  李新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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