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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320号
原告:靳某某,女,汉族,1977年生,住平顶山市新华区。
被告:蒋某某,男,汉族,1984年生,住襄城县城关镇。
委托代理人:余晓辉,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因原告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靳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李 欢
人民陪审员 崔小惠
人民陪审员 蒋大卫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书 记 员 王洪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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