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襄民初字第1988号
原告:李某某,男,1989年5月4日生,汉族。
被告:贾某歌,女,1990年5月1日生,汉族。
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贾某歌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原告提出撤诉自愿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 王云东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书记员  尹路明
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