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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774号

(2015)襄民初字第1774号
原告:周某某,女,1985年生,汉族,住襄城县紫云镇。
被告:林某某,男,1982年生,汉族,住襄城县城关镇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。原告撤诉,自愿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周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李 欢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
书记员 王洪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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