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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684号
原告:宋某薇,女,1987年7月18日出生,汉族。
被告:张某桥,男,1986年5月13日出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薇诉被告张某桥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宋某薇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: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。原告宋某薇自愿申请撤诉,不违反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宋某薇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宋某薇负担。
审判员 刘花蕊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书记员 齐茜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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