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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903号
原告:冯某某,女,1990年3月1日生,汉族。
被告:邓某某,男,1983年10月9日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。原告撤诉,自愿合法,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十三条、第一百四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冯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李 欢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书记员 王洪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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