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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襄民初字第1380号
原告:黄某利,女,1991年7月15日生。
被告:司某亚,男,1990年4月15日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利诉被告司某亚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黄某利经本院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十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黄某利负担。
审判长  曹惠霞
审判员  万方芳
陪审员  贾伟杰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 李新贺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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