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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郾民初字第00695号
原告黄某某,女,汉族,1983年11月19日出生。
被告王某某,男,汉族,1977年1月11日出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本案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黄某某承担。
审 判 长  李慧杰
审 判 员  高 琳
人民陪审员  刘贵志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书 记 员  刘成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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