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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宛龙蒲民初字第180号

原告贝某某,女。

被告边某某,男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某某与被告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贝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,且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贝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贝某某自愿负担。

审判员  王建业

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

书记员  姚 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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