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
(2015)宛龙潦民初字第197号
原告李某,女,汉族。
委托代理人张舰,南阳市卧龙区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刘某,男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,出于自愿,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李某负担。
审判员 谭 猛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
书记员 拜立涛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