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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宛龙蒲民初字第208号

原告徐某某,女。

委托代理人牛万岩,南阳市卧龙区宛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。

被告任某某,男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徐某某自愿负担。

审判员  王建业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
书记员  姚 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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