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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宛龙潦民辖初字第243号

原告王某某,女,汉族。

被告崔某某,男,汉族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以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,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,出于自愿,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
审判长  鲁东升

审判员  吕民革

审判员  拜立涛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

书记员  刘 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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