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宛龙梅民初字第357号

原告赵某某,男。

被告贾某,女。

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,诉讼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案按原告赵某某自动撤诉处理。

诉讼费300元,由原告赵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夏喜军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
书记员  李运长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