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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宛龙梅民初字第280号
原告侯某某,女。
委托代理人刘国顺,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。
被告张某,男。
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受理后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,诉讼中原告侯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原告侯某某自动撤诉处理。
诉讼费300元,由原告侯某某减半负担。
审 判 长 李 青
审 判 员 夏喜军
人民陪审员 马 勇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书 记 员 李运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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