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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宛民初字第2096号
原告项某某,女,1991年3月15日出生,汉族,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项寨村。
委托代理人程镇,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,一般代理。
被告万某,男,1991年8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大夫庄村大夫庄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某诉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项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项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项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高立伟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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