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宛民初字第850号

原告袁某某,女,1939年10月8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村。

委托代理人惠春生,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,特别授权。

被告张某甲,男,49岁,汉族,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程官营村2组。

被告张某乙,男,42岁,汉族,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枣林街。

被告张某丙,女,57岁,汉族,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夏庄。

被告张某丁,女,54岁,汉族,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十里铺村。

被告张某戊,女,44岁,汉族,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夏庄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张某甲、张某乙、张某丙、张某丁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,2015年6月10日,原告袁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50元,由原告袁某某负担。

审判长  高立伟

审判员  王景怀

陪审员  康顺堂

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

书记员  王兆南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