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宛民初字第2569号

原告王某某,女,1967年1月13日出生,汉族,住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

委托代理人陶会凡,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寇某某,男,1964年9月28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审判员  叶厚献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书记员  马爱丽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